民大党发〔2017〕71号
各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
交纳党费是党员应尽的义务,也是党员增强党性观念的基本体现。做好党费工作,是党组织的一项经常性任务,也是加强党员教育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根据2016年党费收缴工作专项检查情况,及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转发的《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京组通 〔2017〕25号)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党费收缴工作
各级党组织要按照党章和党费工作有关规定,认真核定每名党员交纳党费的基数、比例和数额,做好党费收缴工作。
1.每年年初以上一年度收入为依据,核定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年内一般不变动。每名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一般不超过1000元,根据自愿可以多交,自愿一次多交1000元以上的,比照交纳大额党费有关规定办理。
2.党费计算基数不包括以下项目:个人所得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含个人和单位缴纳部分),职业年金、住房补贴、交通补贴、公务用车补贴、通讯补贴、加班补贴、误餐补贴、取暖费、防暑降温费、物业费等改革性补贴,以及针对少数地区、部分单位、特殊岗位、部分人员发放的津贴补贴,奖励性绩效工资,企业人员党员不定期、非普遍发放的奖金和绩效工资,科研人员党员在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取得的奖励和报酬。
3.党费计算基数
在职党员:党费交纳基数=岗位工资+薪级工资+职务补贴+(基础)绩效工资(+课时费/岗位补贴)-14工改(绝对数)-失业保险-养老保险-职业年金-税款-住房公积金(个人缴纳部分)。
实行年薪制人员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党费计算基数。
离退休党员:以基本离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为计算基数,不包括津补贴。
学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包含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
二、细化党费使用项目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在遵循上述五项基本用途的前提下,以下具体使用项目可以从党费中列支:(1)教育培训党员、入党积极分子、基层党务工作者所产生的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师资费、场地费、资料费、门票费、讲解费等;(2)开展“三会一课”、创先争优、党组织换届以及党内集中学习教育所产生的会议费等;(3)党内表彰所需费用;(4)修缮、新建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为活动场所配置必要设施等所产生的相关费用;(5)编印党员教育培训教材和印制入党志愿书、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证明信、流动党员活动证、党费证、党员档案等所产生的工本费,以及购买党徽党旗等费用;(6)订阅党报党刊;(7)党费财务管理中发生的购买支票、转账手续费等相关费用。
其中,校外师资讲课费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校内师资讲课费(税后)执行以下标准: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副处级干部每学时最高不超过3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正处级及以上干部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其他人员讲课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其余项目的开支标准参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三、加强党费管理
1.党费管理坚持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相分离。业务管理由党委组织部负责办理,财务管理由财务处负责办理。从事党费财务工作人员,一般应具备会计从业资格。
2.党费管理由党委组织部和财务处专人管理,设专门的台帐。党费收支情况作为学校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每年12月底进行清查和公示,接受监督。
3.使用党费要严格履行党费使用审批手续,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精细合理使用党费。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共中央民族大学委员会
2017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