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大组〔2016〕1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党员教育培训工作,培养造就高素质党员队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学生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教党[2013]22号)、《2014—2018年全国党员教育培训工作规划》(中办发〔2014〕38号)和上级党组织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党员教育培训以增强党性、提高素质为重点,全面提升党员干部的能力素养,增强党员的荣誉感和责任感,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体正式党员和预备党员。
第四条 党委组织部负责全校党员教育培训工作的总体规划、指导和协调。党校和二级单位党组织共同实施培训工作。党委宣传部、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党校、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离退休工作处等部门配合做好教育培训工作。
第五条 学校党员教育培训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立德树人,服务大局,提高党员服务改革发展的意识和能力;
根据高校不同群体党员的特点和需求分类施教、注重实效;
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
(四)探索高校党员教育培训规律,推进理念、方法和制度创新,提高党员培训教育工作科学化水平。
第六条 学校党员教育培训包括以下内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中国梦,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党章和党性党风党纪,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形势任务,人素养和业务知识。
第七条 学校党员教育培训针对不同群体党员的特点,分类开展党员教育培训。
在职教职工党员的教育培训,重点在于坚定理想信念、弘扬师德师风、提高育人能力。引导教学科研一线的教师党员忠于党的教育事业,以德施教、以德立身,以实际行动引领学生健康成长;引导管理服务部门的党员全心全意为师生服务,做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模范。
学生党员的教育培训,要引导学生勤学、修德、明辨、笃实,自觉将个人理想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结合起来,不断提高自身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
离退休人员中的党员的教育培训,要引导其主动适应形势发展要求,更新观念,发挥余热,理想长存。
第八条 学校党员教育培训工作重点开展对基层党务工作者、党代表、青年教师党员、高端人才党员、新党员、预备党员、毕业生党员的教育培训。
第九条 学校党员教育培训采取集中教育、日常学习、主题教育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等形式。
集中教育可以采取组织专家学者作报告、领导干部讲党课、先进事迹报告会、现场观摩、集中观看视频资料等形式开展。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讲党课,二级单位党组织负责人每年要分别为教师党员和学生党员讲一次专题党课。
日常学习可以通过交流研讨、调查研究等方式,结合实际,认真学习中央最新精神及有关业务知识。学校党委组织部每年提出指导性读书目录,通过组织党员撰写读书笔记、交流读书体会等方式,引导党员读原著;注重采取手机报、微党课等多种方式灵活组织党员学习,充分发挥QQ群、微博、微信圈等新媒体平台的优势,使得党员教育工作便捷化、常规化。
通过组织知识竞赛、主题演讲、社会考察、志愿服务、结对帮扶等多种其他形式,深化主题教育效果。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参加主题党日活动。
第十条 学生党员每年集中学习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16学时;教师党员每年集中学习培训时间一般累计不少于32学时,每年至少参加一次集中培训;学校各级党组织的书记和委员每年集中学习培训时间一般累计不少于56学时,每年至少参加一次集中培训;纳入各级党委干部教育培训范围的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参加党员教育培训,培训学时计入干部教育培训学时。
第十一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应高度重视党员教育培训工作。学校党委组织部要对各二级单位党组织的党员教育培训工作进行检查、督促、监督和年度考评,把考评情况作为单位党建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党员因故不能参加教育培训的,应事先请假,并及时补训;对无故不参加或事先未请假的,进行通报批评;对违反本细则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组织处理。
第十三条 学校按照年人均不低于100元的标准将党员教育培训经费列入学校经费预算。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