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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入党积极分子、党员发展对象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

发布日期:2020年12月11日 14:15    作者:    来源:    点击:

民大组〔2016〕8号

 

第一条  为扎实做好学校党员发展对象、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训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中央民族大学二级单位党组织工作细则》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培训实行中国共产党中央民族大学委员会党校(简称学校党校)和中央民族大学二级单位党组织分党校(简称二级单位分党校)两级管理模式。

入党积极分子培训工作在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的领导下,由二级单位分党校具体组织实施。  

党员发展对象培训工作由学校党校负责实施,党委工作部门和各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配合。

第三条  培训以理想信念教育、增强党性、提高素质为重点,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第四条  培训的基本原则是坚持立德树人,服务大局;根据不同群体的特点和需求,坚持分类施教、注重实效;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

第五条  培训对象为入党积极分子和党员发展对象。

入党积极分子是指经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由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研究决定,并报学校党委备案列为入党积极分子的教工和学生。

党员发展对象是指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由支部委员会研究决定,并报学校党委备案列为发展对象的教工和学生。

第六条  入党积极分子、党员发展对象的培训内容

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的教育,把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民族团结教育有机统一,使入党积极分子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明确入党程序,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组织党员发展对象学习党章等党的基本理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促进党员发展对象从思想上入党,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党性修养与廉洁自律意识,深刻理解党员的义务、责任和权利。

第七条  培训采取专题讲座、分组研讨、现场教学、社会实践、素质拓展、网上学习等方式,通过党课主题故事汇、辩论赛、主题演讲、知识竞赛等形式,提升培训实效。

第八条  入党积极分子培训除自学外必须有集中培训。党员发展对象集中培训学时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24学时)。

第九条 培训的综合考核成绩由平时考核和结业考试成绩两部分组成。

平时考核由出勤情况、提交学习心得等情况综合确定。

入党积极分子结业考试成绩由《大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培训在线学习与考试系统》平台的集中考试成绩确定。

党员发展对象培训结业考试成绩由学校党校组织的集中考试成绩确定。

党员发展对象培训合格者由学校党校颁发结业证书。

第十条 各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要高度重视入党积极分子培训工作,选配好分党校办公室主任,精心设计教学并组织好教学实践活动,创新方法、理念,提高培训工作科学化水平。

第十一条  各二级单位分党校须将培训方案、培训日程、参训人员名单、培训合格人员名单,加盖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公章后,存档备查,保留时间至少为5年。

第十二条 严肃培训纪律,严格考勤制度。参训人员缺勤一次,无故迟到或早退(15分钟)、请假两次(含两次)以上者,确定为不合格。

第十三条  各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每年要将入党积极分子培训计划和培训工作总结报学校党校备案。

学校党校要不定期对二级单位分党校入党积极分子培训工作进行抽查。

第十四条  健全激励机制,对培训工作中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推优评优并给予表彰。

第十五条  本指导意见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指导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